組織章程
國立屏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99年5月7日第二次籌備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99年6月19日經系友會成立大會討論通過
107年12月1日經系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屏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系友會。
(簡稱屏大幼教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繫幼教系系友之情誼,協助母系及會員推動幼兒教育、學術交流、
研究進修及專業成長等工作,致力幼兒教育之推展及人文藝術之發揚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屏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
(90003屏東市民生路4-18號 幼兒教育學系系辦)
第二章 任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會員親睦互助及加強國內、外系友聯誼。
二、協助母系之發展及其委辦之幼兒教育相關活動。
三、提供幼教相關資訊及經驗交流平台,支持幼教師專業成長。
四、提供幼兒教育實務諮詢服務。
五、推廣幼兒相關之社會服務工作。
六、結合關心幼教人士,共同提升幼教品質。
七、執行其他為達成上列各項所必辦之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 五 條 凡現職本校幼教系之教職員及已退休教師均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六 條 凡曾就讀於本校幼教系、科、所,以及進修推廣部各種幼教班別者,均得為本
會會員。
第 七 條 凡認同本校幼教系之幼教理念者,得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入會、退會,以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以當事人書面申請辦理為原
則,唯明知其事實者,理事會得逕行辦理之。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提議及議決之權利。
二、參與修正本會組織章程之權利。
三、享有本會有關各項福利之權利。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擔任本會推舉及指定之義務。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維護本會之榮譽。
四、其他依本會議定之應盡義務。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第十一條 本會採會員代表大會制,會員代表由該屆出席本會之會員擔任之,有關事項
之決議,需經出席大會人員三分之二同意之。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掌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審核並接受本會會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四、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五、制定或修訂各種規則。
六、規劃會務進行。
七、辦理會長、理事、監事及會員之提議事件。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二人、候補
監事一人。前項理監事、候補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
舉之。
第十三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由會員代
表大會主席公開抽籤決定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
互選之。各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
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會長,一人為副會長,以得票數最多者為
當選。
第十六條 會長之職掌如下:
一、代表本會。
二、綜理會務。
三、遴聘總幹事。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之職掌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八條 理事之職掌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及會員聯誼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十九條 常務監事之職掌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 廿 條 監事之職掌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本會之財務。
第廿一條 會長、理事、監事之任期定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 理監事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提出書面說明,經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言行有損本會與本系名譽及權益,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通過解職者。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由會長遴聘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員若干人,
其事務工作細則另定之。
第廿五條 本會基於各項需要,得聘請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會長召
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得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如會員代表不能親自
出席時,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行使職權,惟受委託人以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會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由下列各款項籌充:
一、會員入會費100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會員常年會費200元,每年繳納一次。
三、永久會費1000元,只需繳納一次,即成為終身會員。
四、特別捐款。
五、資金之孳息。
六、活動盈餘。
七、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 有關會員會費之變更,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會員退會時,已納會費及
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 卅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提交監事會審核
後,再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本校幼教系所有,不得
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會辦理活動及相關事項均公告於本校幼教系系友會網站。
第卅四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