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重要訊息!!!】幼教專班教學演示報考資格說明(今年度僅限新制(通過教檢)且由幼教專班管道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報名)

依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1112605010號函及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款之規定,本法於修正條文施行日起(107.2.1)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故舊制師培生(107.1.31以前),須於113.1.31日前申請教育實習/通過教學演示,113.2.1以後則自動轉換為新制,需先通過教師檢定考試,才能參加教育實習/教學演示,詳細資料請參考附檔,欲報考之考生請務必留意,謝謝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