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一、依簡章規定,錄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者, 依幼兒教育成績高分者錄取。 二、正取生之錄取通知單及註冊須知,統一於115年8月7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以掛號寄發
(收件地址與先前考生報名時所檢附之回郵信封相同)。 三、請正取生依錄取通知單及註冊須知規定,在115年8月31日(一)前完成報到手續,逾期辦理即以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