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兒華語文教學學分學程」調整課程規劃及修課學分數如附件。
二、核心課程原規劃需修習13學分,修改為至少10學分,
選修課程原規劃需修習至少7學分,修改為至少8學分。
三、自108學年度開始之學分學程學生適用,舊生可援用。